红网时刻12月24日讯(衡东分站通讯员 林毅鹏)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案,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杨某6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2018年6月15日,家住浙江宁波的杨某刷POS机向他人支付装修款后,发现对方迟迟未收到钱款。经检修发现,该POS机曾在不久前修理时与其他POS机零件混淆,导致该POS机内外码不一致。经过测试,该POS机刷卡后钱款将进入家住湖南长沙市的李某账户内。经多方努力,杨某电话联系到李某,李某承认其收到了杨某支付的60000元,也同意返还,但就是一直拖延。杨某多次催促未果后,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不当得利6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致使他方利益受到损失的事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判令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杨某6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5日起到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责编:侯云驰
来源:衡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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